第一条 为发挥医保专家在医保决策、稽查执法、评估鉴定、社会宣传等方面的作用,使我市医疗保障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和专业化,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医疗保障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组建、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医疗保障局负责医保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医保专家主要包括临床医药专家、医院管理专家、药品监管专家、医药服务价格专家、保险机构专家等。
第五条
专家库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修养,有强烈的责任心和事业心;
(二)为人正直、品德高尚、公正廉洁,愿意承担医疗保障有关的业务咨询、配合开展医保稽查、评估、鉴定等工作;
(三)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较强的理论水平及业务能力,在业务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关心和关注医疗保障事业,熟悉国家医疗保障的各项政策;
(五)临床医药专家应当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其他领域专家不设硬性职称要求。
第六条 市医疗保障局分别从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监管机构、物价机构、保险机构等择优遴选专家,通过培训和相应的测试后,确定专家库人选,专家采用聘任制,聘期2年。
第七条 专家库成员采取动态管理的方式不断更新和优化。 市医疗保障局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新聘符合条件的专家。对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工作中徇私舞弊的可予以解聘。
第八条 专家库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聘用:
(一)年龄已满60周岁的;
(二)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承担工作的;
(三)在工作中严重违反职业道德或出现违反国家、省市法律法规的。
第九条 医保专家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我市医保政策的制定、修正和完善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对有关医药等技术问题提供咨询服务;
(三)对医、保双方在医疗诊治行为上的合理性及费用结算等问题的争议提供处理解决的参考意见;
(四)对新技术、新材料纳入医保范围进行研究、讨论;
(五)根据需要参加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医保管理质量考核工作;
(六)按照市医保局安排,配合开展执法检查、评估鉴定、社会服务和宣传等工作;
(七)对医疗保障其他方面工作积极发挥参谋智囊作用。
第十条 市医疗保障局根据工作需要随时抽选部分专家进行调研、座谈和研究。遇阶段性工作任务时,可按照随机抽选的方式选取部分专家协助工作。
第十一条 医保专家受市医保局委托工作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科学原则;
(二)回避原则。涉及专家所在单位直接利益的活动,该单位的专家不得参与;
(三)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工作中涉及的资料保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9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