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
政策通知公告

《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实施20年致企业的一封信(二)

2024/08/06 8.2k 阅读 464 点赞

《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实施20年致企业的一封信(二)

   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阅读: 次    字体: [大] [中] [小]

企业您好:

感谢你们多年来对我们各项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向你们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崇高的敬意。值此《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实施20周年之际,为保障我市用人单位及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的劳动保障,我市建立了由政府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具体承办的“补充工伤保险”这一政策型、普惠性补偿保险。

l什么是建筑类补充工伤保险?

建筑类补充工伤保险是在工伤保险基础上,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企业发生工伤事故后,除工伤基金补偿外,用人单位还需承担部分责任,为构建安徽省“三位一体”工伤制度,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方案,保险公司负责经办的政策型、普惠性补偿保险。

l建筑类补充工伤保障范围:

停工留薪期护理补偿金、停工留薪期工资补偿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偿金、工伤复发治疗期护理一次性补偿金、一次性工伤残补偿金、一次性伤残补偿金、一次性工亡抚慰金。如参加补充工伤将按照工伤认定等级同步进行相应的定额赔付。

l建筑类补充工伤缴费标准:

1.工程造价0.3亿元(含0.3亿元)以下缴费比例1‰。

2.工程造价0.3-1亿元(含1亿元)以下缴费比例0.7‰。

3.工程造价1-5亿元(含5亿元)以下缴费比例0.4‰。

4.工程造价5亿元以上缴费比例0.2‰。

建筑工程项目保险期与我省建筑工程项目工伤保险规定一致。

l建筑类补充工伤参保方式: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安徽省人社统一公共服务平台办理补充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参保流程可按平台有关提示完成,也可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窗口咨询办理参保。

按工程项目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只能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窗口办理参保手续。

l建筑类补充工伤理赔方式:

参加建筑类补充工伤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工伤事故、患职业病或意外伤害事故的,承保商业保险机构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按照所参加补充工伤保险办法规定直接给予赔付,承保商业保险机构不再进行付情形认定。

我市确定由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作为该业务的承办机构。希望贵企业考虑为员工增添一份温馨的保障,为贵企业打造一个温情的家园。

再次感谢一直以来对人社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望收到此信件能够电话回复!

咨询联系人:

山南政务大厅刘老师  0554-6222151

凤台县政务大厅谢老师  0554-8621201

市本级刘老师  0554-5355019                          

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8月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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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