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各公立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报送重点医疗防护物资采购数据的通知》(皖医保秘〔2020〕21号)文件要求,研究应对疫情过程中暴露出来的物资储备短板,摸清底数,有针对性地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现采集全市公立医疗机构重点医疗防护物资采购相关数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填报范围
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二、填报内容
统计填报近三年及疫情发生以来重点医疗防护物资相关产品(产品目录见附件)的采购数量、采购价等信息。
三、有关要求
(一)各县区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数据报送工作,组织并督促本辖区医疗机构及时完成数据填报,确保报送数据真实、准确。
(二)各公立医疗机构于3月4日前通过省药采平台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交易系统填报相关采购数据。
附件:1. 重点医疗防护物资产品目录
2. 重点医疗防护物资采购数据上报及统计操作手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