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淮南市医疗保障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 |||||
| 序号 | 执法类别 | 行政执法决定事项 | 行政执法决定内容 | 审核内容 | 备注 |
| 1 | 行政处罚 | 对协议医疗机构、药店及相关人员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25号,2018修正)》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2.《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第284号令,2018发布)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基本医疗保险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医保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协议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医保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协议约定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医疗保险结算关系,直至解除服务协议;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医保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并对协议医疗机构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第三十五条:协议药店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医保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协议约定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医疗保险结算关系,直至解除服务协议;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医保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并对协议药店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
1.行政处罚的事实是否清楚; 2.行政处罚的证据是否合法、确凿; 3.行政处罚的依据是否正确; 4.行政处罚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5.行政处罚的管辖范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6.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7.行政处罚执法人员是否具备行政执法资格; 8.应当依法举行听证是否举行听证; 9.行政处罚是否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10.在行政处罚中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11.应当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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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骗取医疗保险待遇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25号,2018修正)》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第284号令,2018发布)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基本医疗保险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医保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医保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骗取医疗保险待遇的,由医保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参保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医保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骗取医疗保险待遇的,由医保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1.行政处罚的事实是否清楚; 2.行政处罚的证据是否合法、确凿; 3.行政处罚的依据是否正确; 4.行政处罚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5.行政处罚的管辖范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6.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7.行政处罚执法人员是否具备行政执法资格; 8.应当依法举行听证是否举行听证; 9.行政处罚是否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10.在行政处罚中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11.应当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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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及相关人员逾期不办理医疗和生育保险登记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25号,2018修正)》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1.行政处罚的事实是否清楚; 2.行政处罚的证据是否合法、确凿; 3.行政处罚的依据是否正确; 4.行政处罚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5.行政处罚的管辖范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6.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7.行政处罚执法人员是否具备行政执法资格; 8.应当依法举行听证是否举行听证; 9.行政处罚是否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10.在行政处罚中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11.应当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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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逾期不缴纳医疗和生育保险费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25号,2018修正)》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1.行政处罚的事实是否清楚; 2.行政处罚的证据是否合法、确凿; 3.行政处罚的依据是否正确; 4.行政处罚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5.行政处罚的管辖范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6.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7.行政处罚执法人员是否具备行政执法资格; 8.应当依法举行听证是否举行听证; 9.行政处罚是否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10.在行政处罚中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11.应当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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